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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近期公司想拓展海外市场,出口一批木制相框。我想咨询:出口这类竹木草制品,有哪些要注意的?
您好!竹木草制品是指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原材料所制成的物品。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等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公司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企业向部分国家出口竹木草制品时,应按要求实施注册登记。对于国外无注册登记要求的,企业可自愿申请。
根据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厂区清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解决措施,防疫除害解决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配备企业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的基本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在线提交或到所在地隶属海关窗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流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海关根据质量管理体系、安全防控措施、加工工艺、检验检疫合格率、年出口批次等,将注册企业分为一、二、三类企业,并设置不一样抽查比例。未注册登记企业出口低风险竹木草制品(胶合板、纤维板、强化木等)按0.1%比例进行抽查,非低风险产品批批查验。
出境竹木草制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做申报,须按要求提供相关单证。包括:出境货物电子底账申报单;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装箱单;代理申报委托书;《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进口国有特别的条件或需进行检疫处理等其他资料。
查验人员依据系统指令要求开展现场检疫,对货证、外观、产品及其包装材料来检查,如发现有害生物或有可疑症状的产品做取样。
1.对未抽中现场检疫批次,如无特定要求的,根据公司申请及相关单据信息出具电子底账信息及植物检疫、熏蒸/消毒等证书。
2.抽中检疫的,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返工整理合格(如除害、重新加工等)的,准予出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电子底账信息及植物检疫、熏蒸/消毒等证书。
3.经检疫不合格的,要求做除害处理或返工整理。无法除害处理或返工整理的判定为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